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12226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14年12月17日生效
  • 《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作業要點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2.17 修正)》 「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作業要點」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101) 北市教國字第 101335469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函頒日生效。期 間歷經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2) 北市 教中字第 10242347700 號函修正發布。 現為契合中心現行實務運作需要,並配合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學 生輔導法」,及教育部於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發布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 法」,爰修正本要點,俾使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更臻完善。茲依本次修正重點 說明如下: 一、增列「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為要點依 據。(修正條文第一點)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中心任務。(修正條文第二點) 三、為符合中心實務運作情形,將中心人員組成由「指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執 行秘書、組長、專業督導人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個案管理員、行政教師、兼 任輔導、諮商、社工人員及實習心理師」,修正為「主任、執行秘書、組長、專 業督導人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個案管理員、行政人員及兼任或外聘專業輔導 人員」,並明定其人數及資格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點) 四、其餘各點酌作文字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