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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利字第11530054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5年10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10.01

115年03月11日修正發布全文11點,自115年10月01日生效。
  •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評鑑及獎懲基準修正總說明(115.03.11 修正)》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評鑑及獎懲基準」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 日臺北市政府(一0一)府工水字第一0一六0八三五九0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 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迄今,其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 行政規則。 因應氣候降雨逐年增強,且纜線業者暫掛纜線於下水道、側溝、橋樑及隧道之長度年 年增加,為加強管理本市纜線業者暫掛纜線於下水道、側溝、橋樑及隧道之品質並維 持其排水效能,爰修正本基準計八點,其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第一點:本點未修正。 第二點:本點未修正。 第三點:依法制體例及法律統一用語表,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有關一百零一年度核 給積點上限為六十點之特別規定目前已無適用,爰刪除該段文字,並將序文 「業者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移列適當款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點:將序文「業者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移列適當款次並依法制體例及法律統一用 語表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點:將序文「業者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移列適當款次並依法制體例及法律統一用 語表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點:依法制體例及法律統一用語表,序文、第三款及第十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為 確保委託纜線巡查廠商發現纜線附掛有缺失者,能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故增 訂第十四款。 第七點:依法制體例及法律統一用語表,序文、第三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酌作文字 修正。 第八點:依法制體例及法律統一用語表,序文、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九款酌作文字修 正。 第九點:本點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明確。 第十點:本點未修正。 第十一點: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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