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總說明(114. 11.2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 )係於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後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 下簡稱幼照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3321 號令修 正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包括明定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 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 當對待行為,同時針對先限期改善再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另增修相關罰則並提高罰鍰。為使人民有所依循達到公平裁罰並考量實務運作之需要 ,爰擬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草 案(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幼照法之裁罰規定,修正裁罰基準附表一之條文。(草案第二點之附表一) 二、修正違反幼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違規次數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四點) 三、修正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不受統一裁罰基準限制之原則。 (草案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前字第1143115208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14年1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