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1.16 修正)》 一、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圈、凝聚商圈未來發展方向及促進商業發展, 納入商圈社區營造精神,透過補助商圈自主辦理創意創新展現活動,以鼓勵商圈 店家及民眾自主性辦理活動共同型塑地方特色、達永續經營共創共榮和諧的商業 環境,臺北市政府以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一○二三一六七七八○一號 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要點」全文十二點,並自一○二年五 月十五日生效。 二、考量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截至一一三年一月八日止共歷經八次修訂,其中於一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七六○四三○六二一號令發布修正要點名 稱「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下稱本要點)及全文十三點修正在案。 三、為使補助處理程序更臻明確,及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向本府申請之補助案件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本府一一四年十月九日府授政三字第一一四三 ○○八九五二號函辦理相關補助資訊公告及協助提醒身分揭露事宜,經本府重新 製作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將自主 檢核表列為補助申請必要文件,爰研擬修正本要點,本次配合修正說明,原「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修正為須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文件」 ,主動提醒申請人揭露身分關係。(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一項第五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56002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