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1.08 修正)》 一、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圈、凝聚商圈未來發展方向及促進商業發展, 納入商圈社區營造精神,透過補助商圈自主辦理創意創新展現活動,以鼓勵商圈 店家及民眾自主性辦理活動共同型塑地方特色、達永續經營共創共榮和諧的商業 環境,臺北市政府以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一0二三一六七七八0一號 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要點」全文十二點。 二、考量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臺北市政府以一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府產業商字第一 0三三一五二二九0一號令發布修正、一0五年一月十八日府產業商字第一0五 三二二二一八00號令發布修正、一0五年十一月二日府產業商字第一0五三四 九五一九00號令發布修正、一0六年十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第一0六三四四九 六九00號令發布修正、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第一0七六0四三0 六二一號令發布修正要點名稱「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下稱本要點) 及全文十三點、一0九年一月十六日府產業商字第一0九六00一八00一號令 發布修正,復於一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一0六00五0四七一號 令發布修正在案,為使補助處理程序更臻明確,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 下: (一)為利詳實審查補助條件,避免重複申請,爰新增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 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二款) (二)為配合本府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每一攤位應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各一種 。商家得於十公尺範圍內設置共同服務台提供電子票證;另如現場環境不利於 使用電子票證時,可以電子支付為原則,電子票證為選項。(修正規定第五點 第七款) (三)為簡化補助作業行政程序並兼顧瞭解申請人之組織運作狀況,修正申請應備文 件。(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 (四)為提升商圈補助活動辦理品質,經費核撥程序分為二期撥付。(修正規定第九 點第一項) (五)配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之修正,爰修正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二款部分規定內容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二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3-3019
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60011201號令修正發布第5、7、9、13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