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要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115.01.16 修正)》 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司、行號商業信譽及從業人員服務品質,厚植 本市商業未來發展實力,補助本市商業團體辦理相關獎勵表揚活動,爰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俾明確本補助事務之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於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府產業商字第一0二三一七二六六00號 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商業處補助商業團體辦理獎勵表揚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一 ○二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二、為擴大活絡商業經濟並促進本市產業發展,增加補助公開辦理活絡產業之活動, 截至一一三年一月九日止共歷經六次修正,其中於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府產業商 字第一0六三四九二七000號令發布修正要點名稱為「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 獎勵表揚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全文共十四點。 三、現為使補助事務處理程序更臻明確,及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向本府申請之補 助案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本府一一四年十月九日府授政三字第一 一四三00八九五二號函辦理相關補助資訊公告及協助提醒身分揭露事宜,經本 府重新製作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 將自主檢核表列為補助申請必要文件,爰研擬修正本要點,本次配合修正說明, 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修正為須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相關 文件」,主動提醒申請人揭露身分關係。(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3-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56002156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