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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營字第115616125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點;並自115年10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補助社區既有建築物之綠能智慧建築改善作業須知修正總說 明(115.09.18 修正)》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補助社區既有建築物之綠能智慧建築改善作業須知(以下 簡稱本須知)於一Ο二年九月六日訂定發布,前次修正為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臺 北市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一一一六一八Ο五六三一號令修正發布,實施至今 。本次修正係考量現行申請案件以智慧建築範疇居多,綠化改善工程相對較少, 增訂曾獲「建築生態保護」項目補助之社區,得申請綠化維護管理補助,藉此提 高社區規劃屋頂或基地綠化設施之意願,以延續本須知補助綠化設施之使用效益 ,維持城市降溫成效,並就全文體例及文字酌作通盤修正。另本須知訂定及修正 原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惟實際修訂及執行均係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為 避免誤解業務主管機關,修正改以處令發布,併予敘明。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使條文適用範圍及用語更臻明確或彰顯各點規範意旨,酌修相關文字。(修 正第一點至第三點及第十二點至第十五點) (二)將申請人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郵寄親送作業等分散規定統一彙整;整併申請 程序、應備文件及補助經費相關規定,並增訂各申請對應之應附文件,使申請 程序規範完整集中;另就申請文件架構逐項明定各類資料規範要求,以符實際 執行模式;同時重新整序補助經費項目,集中規範改善工程補助比例與總額上 限。(修正第四點至第六點) (三)為符合實際業務執行,將審查與駁回程序整合,先確立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機制;再統一明定得駁回申請之事由,並增訂「申請補助項目不得先行施作」 為義務規範及駁回事由。以原第十二點各款優先補助標準為基準,統一修正附 表一細部項目說明,使條文規定與審查作業認定基準一致。(修正第七點至第 九點) (四)為使體例完整,將申請變更工程計畫、工期展延申請、報請竣工文件說明及撥 款核銷等分散於三點之竣工審核至撥款流程規定整併,有系統且依序規範完整 流程。(修正第十點及第十一點) (五)內容引用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名稱業於一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名稱及相關規定,故配合現行 名稱及規定更新調整。(修正第十八點及第二十點) (六)本次新增之綠化維護管理費用補助獨立成一規範分類,將申請條件、應備文件 、補助額度上限及審核撥款程序等配套規定與現行條文整合明定,確保申請人 得有所依循。(修正第二、五、六、七點) (七)為使各工程項目之概述說明文義更臻明確,酌作文字修正,並整合原第十二點 優先補助條件之規定列入說明。(修正附件一) (八)配合本次法規體例予以彙整,將「申請診斷評估」流程納入須知建議,該項診 斷評估本質屬建管處提供之行政服務,非屬補助範疇,爰以附件方式增訂於本 須知,供申請人參考遵循。(新增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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