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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5301243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11 5.03.27 修正)》 壹、背景 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 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依據 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說明 本會為辦理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以減輕本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負擔、協助穩 定居住,訂有「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 畫」。本次檢討修正,係配合本府每年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變動,調整補貼級 距之表達方式,以提升制度適用彈性、維持審查標準一致性,並減少因年度數額 變動致須逐年修正計畫文字之行政成本。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現行第六點補貼標準之級距認定,原以固定金額列示,例如「20,379 元以下」 、「20,380 元至 30,569 元」及「30,570 元至 71,327 元」等數額,雖可反 映特定年度標準,惟因最低生活費係按年公告調整,現行文字易隨年度變動而與 實際審查基準產生落差。爰本次修正將原固定金額改以「最低生活費一倍以下」 、「最低生活費一倍至一點五倍以下」及「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至三點五倍以下 」等倍數級距方式表示,使補貼資格認定可直接連動當年度公告標準。 二、另為使審查依據更臻明確,修正條文並增列「3.上表各階段最低生活費補貼額度 標準以每年公告額度審核辦理。」之規定,以明定各年度補貼審查作業應以最新 本市公告標準為準,俾利區公所及本會辦理資格認定及補貼核發,避免因計畫所 載數額未及同步更新而生疑義。 三、本次修正未變動計畫目的、計畫依據、實施期間、申請人及補助資格條件、補貼 撥款方式及不予補助等制度架構,其修正重點係在維持現行補貼制度與補貼額度 架構下,強化法規文字之穩定性、行政作業之即時性及審查標準之明確性,以利 補貼制度更符合實務執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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