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修正總說明(115.01.14 修正)》 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訂定 ,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本計畫部分 規定已不合時宜,須配合本市其他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人員)之規定作修正 ,經檢視相關規範及用語,爰修正本計畫之名稱為「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 隊勤業務計畫」,另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修正本計畫名稱為「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 二、因本計畫引用之部分規定已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並調整體例。(修正規定第壹 點) 三、依法制作業修正體例。(修正規定第貳點) 四、依法制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肆點) 五、考量刺青圖騰如可進行遮蔽,並不影響執勤形象,爰刪除紋身或刺青之限制。( 修正規定第伍點) 六、參考現行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制度及依實務需要,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陸點 ) 七、考量義消協勤費預算有限,及評估義消人員協勤(含備勤)之實務需要,將每人 每年協勤及備勤最低時數由原一百小時修正為八十小時,並每年原則以八百三十 二小時為上限,超過年度時數上限之協勤費,視當年度經費實際支用情形,於預 算額度內酌給;另增訂執勤時應將刺青進行遮蔽之規定。(修正規定第捌點) 八、義消人員解聘審議組織由審議小組修正為審議委員會,並明定義消人員享健檢補 助之福利。(修正規定第玖點) 九、為使義消勤業務運作能充分溝通並發揮協勤效能,增訂每半年召開義消人員幹部 會議一次。(修正規定第壹拾點) 十、增訂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任期、審議程序及職掌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壹拾 壹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護字第115301055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5年1月1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新名稱: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