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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146114825號函停止適用;自114年12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外館所營運督導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廢止總說明(114.11.14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勞動局委託經營管理 館所之營運績效,落實委外目的,於 105 年 6 月 30 日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5) 北市勞秘字第 10536657100 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外館 所營運督導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查勞動局及所屬機關業務涉及委外業務者,為所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委託 經營庇護工場,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業於 104 年 3 月 10 日召開「推 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第 4 次會議」,會議決議「為落實公開、公正之 採購程序及一致性原則,爾後本處以公有場地委託辦理社會企業或庇護工場之案 件,一律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另調查勞動局所屬之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及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有無館所委外經營業務,經查均無委 外館所業務,而無本要點之適用。 三、綜上,因勞動局及所屬機關目前業務已無須適用本要點,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臺北市法規標 準自治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廢止之:…7.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32 條及第 44 條及「臺北市政府法 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將本要點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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