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修正總說明(115.02.03 修正)》 一、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自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一○八年 四月二日、一○八年九月三日、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及 一一二年五月九日共七次修正。本次係為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及國土署之政策推行 ,藉擴大推動師輔導服務層面,以強化本市一定樓層以上之大樓內之設備安全及 防火避難設施有效運作、並維護大樓整體外牆飾面之安全以降低牆面剝落致生危 害公共安全事件發生,提升市民對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外牆申報重要性之認知,進 而達到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目的,爰修正本計畫。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之政策及國土署函知弱層補強補助推動輔導措施費用請領不 得重複等事,新增推動師輔導事項,包含協助本市領有使用執照、規模六層樓 以上且任一層用途設有住宅者完成建築物首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協助本市屋 齡達 30 年以上、規模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完成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落 實本市公寓大廈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管理,強化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等效益, 同時針對原計畫目的內輔導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階段性補強之輔導事項,因 113 年 12 月 30 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來函通知國土管理署「私有建築 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辦公室」委託技術服務規定:倘於各縣市政府訂有其他建 築物補強之府到推動相關費用並已請領者,不得再重複請領,爰予刪除前開輔 導事項。(修正規定第壹點) (二)將原引據法令名稱修正為現行法規名稱。又推動師原持有之聘書均已換發為認 可證,本次修正規定中「聘書」文字為「許可證」,以符現況;另關推動師證 件之換發,本次修正為屆期前一個月即應完成換證事宜,以杜絕核發費用及輔 導業務執行上之爭議。(修正規定第肆點、第陸點及第柒點) (三)配合本次新增及刪減之輔導項目調整培訓課程內容及進行本點進階課程相關整 併,並同步修正課程時數,以符現況執行及業務需求,爰修正課程列表及增訂 備註,使課程訓練得以符合本次新增輔導項目所需之知能。(修正規定第伍點 ) (四)為因應本次新增輔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作業 之項目,增訂前開項目之授課講師資格條件,以確保講授內容符合業務所需。 (修正規定第陸點) (五)配合刪除耐震能力評估及階段性補強之輔導項目,將原核給積分及核發費用相 關規定刪除,並寬認都市更新教育訓練課程範疇,增訂推動師如參與中央單位 舉辦涉及危老、都更之講習或說明會且參訓時數達原定標準者,亦可核發積分 之規定,並將取得結訓證書列為必要條件,使推動師具備一定素質。又因應本 次新增之輔導項目,增訂對應之積分核給及費用核發,以保障推動師之權益。 (修正規定第柒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3-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4619722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5年3月3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3
115年02月03日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自115年03月0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