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第陸點及第玖點修正總說明(11 5.04.08 修正)》 一、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自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一○八年 四月二日、一○八年九月三日、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一一二年五月九日、一一五年二月三日共八次修正。本次係為因應內政部國土管 理署推行自 114 年起擴大集合住宅公共安全申報範圍,為利多管齊下協力執行 相關政策之推動,爰期以鼓勵本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擴大推動師輔導建物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外牆安全診斷等業務範疇,以達確實維護市民住宅合法使用 及居住安全效益,爰修正本計畫。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訂 D 組推動師規定,使符合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 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須領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 2 類資格者 經參與培訓課程及完成一定課程時數後,得輔導部分業務範疇。(修正第肆點 ) (二)配合第肆點新增 D 組培訓課程時數,調整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修正 第陸點) (三)配合實務上已刪除「聘書」之核發,本點併予修正文字為「認可證」。(修正 第玖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3-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561075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9點條文;並自115年4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