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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交停字第1153051848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5年4月16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路外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修正總說明(115.04 .16 修正)》 臺北市政府推動市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 訂定,歷經一百零七、一百零九、一百十、一百十二年共四次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 「臺北市政府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路外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共計八點。現因 本市機關學校之停車場皆需對外開放為原則,如不對外開放皆需報府核准,且配合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修正租賃業營業稅起徵點等事項,為使本計畫更完整規範本市各機關 學校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擬具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一點,共計七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為使計畫簡潔扼要,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至第八點) 二、本市機關學校之停車場皆需對外開放為原則,考量學校有學童安全之顧慮且既有 空間無法有效安全管理,機關學校公務車有停放需求,機關學校無合法停車空間 且其法定空地及防空避難空間自有安全、環境舒適(景觀、日照、通風)等目的 ,未能釋出供公眾停車使用,爰配合修正計畫對象。(修正第四點) 三、配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一一四00一八 二二八號函,修正租賃業之起徵點。(修正第六點) 四、內政部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函頒訂定「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 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並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規定,消防 署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函頒訂定「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 指引」(下稱使用安全指引),並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使用安全指 引第 3 點,故本計畫將相關指引納入規範。(修正第六點) 五、原使用計畫為鼓勵本府機關學校停車場開放,已行之有年亦為本府既定政策,爰 敘獎部分刪除。(刪除第七點) 六、本市機關學校之停車場以二十四小時開放為原則,為達成供不特定對象使用為目 的,故修正停車場開放方式應採月租及臨停方式對外開放。另各停車場規模及經 營方式不同,制定統一收益分配不甚合理,且為避免混淆,修正停車場管理方式 。(修正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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