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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53085661號函修正第5、6、11、14點條文;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一點及第十四點條文 修正總說明(115.07.24 修正)》 一、「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係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 定基本原則(現行名稱為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之授 權,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四)北市教國字第0九 四三四八一六七00號函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為提升 法規穩定性、適法性及增加法規查閱之便利性,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由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一一一)北市教國字第一一一三0二六二八四號函修正發布 ,並自函頒日生效。 二、現為切合政策及實務需要,並配合一百十五年一月市長布達之教育革新政策「導 師全面減授一節課」及教育部於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與 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六項所訂附件「國民小學專任 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修正教師兼任導師、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 導教師之每週減授課節數,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三、修正主要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市長布達之教育革新政策「導師全面減授一節課」,以利導師有更多餘裕 觀察學生並進行深度對話及班級經營,爰將教師兼任導師之每週授課節數由「 十五節」修正為「十四節」。(修正條文第五點) (二)因臺北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及減授 課節數標準於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布,爰修正第一項引用法規之依據。 (修正條文第六點) (三)依據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之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 作辦法第二條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及 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爰將本點「國民教育輔導團」修正為「國民教育地方輔 導團」;並增列教師兼任「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輔導員者,其每週減授課節 數亦由本局另函通知之規定。 (四)將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修正為「總班級數七班以上,依教育部國民小 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附件『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 年配置基準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點) (五)將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每週減授課節數修正為「學校設有專任輔導教師者,兼 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課時數四節;未設有專任輔導教師者,兼任輔導教師 每人每週減授課時數六節。」(修正條文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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