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107.10.18 修正)》 壹、配合法令修正: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前於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依教育 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條之規定:「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定之。惟修訂 後歷經「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教育部「國民中小 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 準則」之修訂,為符合中央法令現行規定,爰配合進行本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 數補充規定之修訂。 貳、修正之精神內涵: 本次修正之內涵,包括修正國小總班級數之範圍、擔任組長職務之資格條件、教 師兼任學校教師會行政工作,需協助校務運作始得減授課、重新界定實驗教育之 範疇,並強調其創新實驗之精神,其主任、組長及教師之授課節數比照普通學校 。 參、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二點:將適用對象之簡稱由「國小」修正為「學校」。 二、修正第三點:增列「藝術才能班」,並將「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之文 字修正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臻明確。 三、修正第四點:考量本市核配國小教師員額之法源,係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 員員額編制基準」,爰予修正,以臻明確。 四、修正第五點:將「班級數(含普通班、特教班)」之文字修正為「總班級數」。 五、新增第六點:為引導學校規劃特殊教師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及課務減授,增列本市 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依據及特殊教育班召集人減授課依據;以下點 次遞移。 六、修正第八點:將「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修正為「組長得由教師兼任、職 員專任或兼任」。 七、修正第十點: (一)將「輔導工作」自學校校內減授課項目刪除。 (二)文字修正,於「學校教師會」前增列「協助校務運作」條件,以符合教師減授 課正當性。 八、修正第十二點: (一)將校名修正為「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將實驗學校主任、組長及教師之授課節數,納入本補充規定進行規範。 (三)刪除實驗學校需備查之規定。 九、修正第十三點:文字修正為「經依本補充規定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基本應授課 節數」。 十、修正第十四點: (一)修正專、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及減授節數之規定,以協助學校進行學生輔導 工作。 (二)第二項增列「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及減授節數如附件一」。 十一、修正第十五點: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38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1076053357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