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15.01.05 修正)》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並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施行。茲 因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 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為配合本法部分條文內容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爰修 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明資安專責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新增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指定程序,爰增訂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民間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之前案紀錄及尚未終結之通緝案件,為受託者所 屬人員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適任性查核項目。(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三方協力機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本法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及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 優良之獎勵規定,以及考量現行實務運作模式,爰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 事項之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配合本法第三條第六款與第九款修正「特定財團法人」用詞,及本法第三條第六 款增列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為特定非公務機關,酌修相關文字。(修 正條文第十條) 八、增訂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上級機關於中央機關所指情形,以符實務運作方式。(修 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配合本法增訂涉及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規定,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 條及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