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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數位發展部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416號令修正發布第1、3、10、11條條文
  •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1.07 修正)》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係一百十年八月 二十三日。茲因資通安全管理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為配合部分條 文內容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主管機關調適,修正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提交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報主 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將關鍵基礎設施納為等級調整考量事項,及配合本辦法第三條修正,酌作文字調 整。(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明定各機關得準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特定類型資通系統防護基準規定、 等級提交或等級核定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後始得免執行本辦法附表所定事 項或控制措施,以及機關於各該次修正施行前已受核定者,其新增應辦事項辦理 期限自各該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並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七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A 至 D 級機關應辦事項及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控制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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