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用字第1156012793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15年5月25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修正總說明(115.05.25 修正)》 本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係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訂定,因應內政部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一一四0二六二八八一號函修正「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並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 收業務作業費基準」,爰配合相關規定檢討,並考量本府原規定與中央標準未盡相同 ,為兼顧全國徵收業務之整體性及本府實務狀況,修正本基準,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訂定本業務作業費基準依據名稱及點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業務作業費計算基準,及不區分府內、外需地機關,均依同一基準計列;並 明定同一用地範圍內因漏列而補辦徵收之作業費計算方式,以及通知對象的認定 基準。(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本府辦理撤銷、廢止徵收或申請收回業務所需作業費之計收標準。(修正規 定第五點) 四、原第五點第一款有關本府辦理徵收座落他縣市土地業務之規定,改列本點,並酌 修文字。(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配合點次變更,調整相關點次。(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八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