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電動公車營運人次補貼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4.12.30 修正)》 臺北市電動公車營運人次補貼作業原則於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訂定,並追溯自一百一 十年一月一日實施,迄今已四年有餘。 本作業原則係以電動公車載客人次計算補貼款,鼓勵業者將電動公車投入高運量路線 以擴大服務,為持續推動本市環保節能車輛發展、落實節能減碳及綠色運輸政策,並 配合行政院一百一十九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故修正本補貼作業原則,修正 重點如下: 一、本補貼作業原則名稱由「臺北市電動公車營運人次補貼作業原則」修改為「臺北 市電動公車補貼作業原則」。(修正名稱) 二、本市高運量路線多電動化,考量定額購車補貼方式有助提升非高運量路線汰換電 動公車之誘因,爰除了現行之營運人次補貼外,本次修正新增購車補貼,並明定 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營運車輛維持營運人次補貼,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 日後始營運車輛改採購車補貼。(修正第三點) 三、配合行政院一百一十九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政策,後續本市市區公車將會全面 汰換為電動公車,刪除市區公車路線等級,並考量本市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以 前領牌之電動公車已依「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推動電動公車補貼申請作業規範」請 領補貼,為避免重複補貼,明定前開期限以後之電動公車才符合本要點規定。( 修正第四點即刪除附件一) 四、配合補貼方式改為人次補貼及購車補貼,增訂本點有關購車補貼申請之程序、應 檢附之資料及作業時程。又為確保業者購買電動公車,有確實維護電動公車及以 該車營運,故將請款分為四期。(新增第六點) 五、考量不論係營運人次補貼款或購車補貼款,業者都係持續或分期請款,故若原補 貼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業者不願返還補貼款時,為求追回補貼款之便利,增訂「 逾期不返還者,由最近一期補貼款中抵扣」。(修正第七點) 六、本市公車預估於一百一十九年完成全面電動化,為利補貼作業之穩定性及持續性 ,本作業俟全面電動化後再行檢討,爰將「三年」修正為「五年」。(修正第八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綜字第114309921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電動公車營運人次補貼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電動公車補貼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