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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北市警安分秘字第1113038284號函訂定全文4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3.30 訂定)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 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爰擬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計四十六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成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及相關任務工作。(第四點至第九點)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十點至第二十五點) 四、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八點) 五、明訂當事人權利之行使,便利一般民眾知悉公務機關資料保有狀況及為各項權利 主張。(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二點) 六、為確保委外廠商具備落實個資安全及相關法令遵循之能力,重申個資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所定委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對 於受託人應為適當監督之意旨,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廠商遵循。(第 三十三點至第三十五點) 七、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包含:個資盤點、風險評估、日常風險控管、稽 核,與資安事件發生後之應變及復原措施。(第三十六點至第四十五點) 八、配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11 款,明定應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 於訂定後持續修正、優化本要點規定內容。(第四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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