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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秘公字第1153001963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第11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115. 03.25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 )、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確保良好停車環境,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訂定發布「臺 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生效。因應本停車場出入口管制新設機車車牌辨識設備及實務運作需求,爰 修正本要點第六點、第十一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於本停車場已設置機車車牌辨識設備,取代原有 E-tag 條碼之機車專用停車 證辨識感應,又本停車場增設南區地下二樓「機車臨停區」,爰修正相關機車入 場申請及管制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為強化本停車場管理效能、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因應實 務運作之需,修正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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