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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秘公字第11230009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2年3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112. 03.03 訂定)》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管理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 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維護停車秩序,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以臺北市政府秘 書處(八八)北市秘公字第八八三0000二00號函頒「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 場使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0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為配合本停車場智慧化管理,現有停車場車位配置及管理須重新 規劃,本注意事項已不符實務需求。為管理、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確保良好停車環 境,宜就本停車場之管理另訂專屬規範,爰停止適用本注意事項,另擬具臺北市市政 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停車場之管理維護機關、範圍及停車格位劃設種類。(第二點) 三、明定本停車場開放對象、得入場停車之要件及本停車場之定期清查作業。(第三 點) 四、明定本停車場開放、管制時間、就各類限時車輛及禁止跨日停放規定。(第四點 ) 五、明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市政大樓停車預約系統預約停車之應備文件 及申辦期限。(第五點) 六、明定機車專用停車證使用方式、停放區域及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第六點) 七、明定廠商裝卸貨車輛進入本停車場之管控方式。(第七點) 八、明定本停車場入場應注意事項。(第八點) 九、明定本停車場及駕駛休息室應遵守事項。(第九點) 十、明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公務車輛報廢或不再使用時,公務車輛所屬機關應即 通知本中心及應辦理之後續作業。(第十點) 十一、明定違反停車場相關規定,本中心得為之處置。(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本中心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得調度使用停車空間之依據。(第十 二點) 十三、明定本停車場內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駕駛人使用本停車場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本停車 場設備或建物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本中心得為之處置。(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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