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申請及支用原則修正總說明(114.12 .03 修正)》 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申請及支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於 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訂定,嗣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進行修正。為有效運用本府獲財 政部核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獎勵金,並就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作合理分配,爰 提出本次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獎勵金運用效益並合理分配獎勵金,以因應機關推動民參業務之需,修改 獎勵金申請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考量涉及勞務採購事宜允宜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又本原則之附件支 出計畫已規範須敘明預算編列及經費合理性分析,復為應實際作業需要,爰刪除 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委外 標案計價標準核列之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 三、為有效控管機關獲核定支用獎勵金後之支用情形,增訂機關應配合財政局辦理支 用計畫結餘款調查統計,並配合第三點修正,酌修文字內容。(修正規定第七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金字第1143028911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