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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5300726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5年7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資通人員職能訓練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人員職能訓練基準)
  • 《「臺北市政府資通人員職能訓練基準」修正總說明(115.07.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資通人員職能訓練基準(以下簡稱訓練基準)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 十五日訂定。鑑於數位科技快速發展,資訊應用技術持續演進,為配合本府推動數位 治理與智慧城市發展之整體政策方向,並因應人工智慧、資通安全等新興議題對專業 能力之高度需求,現行訓練制度有持續精進與優化之必要。爰此,在既有基礎上,進 一步調整職能訓練架構與推動方式,強化訓練彈性與實務導向,以建構更具前瞻性與 系統性之資訊人員培訓體系,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資通人員」為「資訊人員」,以符合本府資訊組織之實務編制及用語一致 性。(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四點) 二、增訂「自主學習課程及核心課程」之訓練架構;刪減各面向、等級之分類標準, 以提升學習彈性與持續精進能力。(修正條文第五點) 三、修正課程項目更新頻率,以因應資訊技術快速演進。(修正條文第六點) 四、增訂「自主學習課程及核心課程」之運作機制;刪減針對各人員類別於不同面向 之訓練時數要求,以配合職能訓練整體架構調整,將原有多元推動措施整併納入 訓練體系規劃,回歸以課程培訓及自主學習為主軸,俾使此機制推動更具一致性 及執行彈性。(修正條文第七點至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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