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待遇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第二點修正總說 明(115.07.08 修正)》 臺北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待遇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下稱本作業規定 )自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函頒,歷經一次修正,現為符合臺北市政府約僱、工友及臨 時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一點一倍等規範,爰衡酌編制機關同一性質及 延攬優秀人才等情,修正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二三○點,提高為 支俸薪點二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防字第1153079951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溯自1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