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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1點條文;並於115年8月11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修正總說明 (115.08.10 修正)》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 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議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 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相關 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奉首長核定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並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下達生效。為因應實務運作現況 ,爰修正本處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電話號碼(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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