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5.03.26 修正)》 臺北市政府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訂定。為符合實務執行需求,並於預算資源有限之情形下,兼顧計 畫審查之專業性與預算分配之公平性,且建立標準化之審查程序原則,爰擬具本要點 修正案,以強化內部審查流程標準及精進預算額度分配原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第三點第一項,配合現行自治條例修正引用條次,並明確將區公所納入適用 範疇。 二、第四點增列資通提報範圍及經費估算原則,並配合修正第五點,調整相關原則之 引用依據。 三、第六點修正為工作計畫如同時適用資訊計畫及科技計畫時,其審查作業優先適用 科技計畫之規定。 四、第七點修正按預算類型調整文字。 五、第九點刪除有關資深股長可兼任分組長之規定。 六、第十點修正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範圍;調整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之組成, 刪除外聘專家學者,並調整委員總人數、研考會指派人員資格及機關代表之代理 出席之規定。 七、刪除原第十一點有關基本額度計算與核定之規定;並將原第十四點移列為第十一 點,修正明定機關提報之資訊計畫,除不計入額度分配者外,應依計畫需求屬性 排定為「基本需求」及「競爭需求」。 八、刪除原第十二點有關基本額度請增需求條件之規定;並將原第十五點移列為第十 二點,修正明定機關提報兩項以上競爭需求計畫時,應排定優先順序並敘明原因 ,另酌修排序原則文字,以供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 九、刪除原第十三點有關競爭額度計算方式之規定,並將原第十七點移列至第十三點 ,酌修形式審查及審查重點文字。另為符審查實務,刪除原第十六點至第十九點 有關競爭需求經費門檻、審查重點、審查程序及額度分配處理原則等規定。 十、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分別增訂「工作小組」與「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查作 業程序,以優化作業程序及審查機制。 十一、原第二十點有關「競爭需求資訊計畫」審議結果不受理申覆之規定,移列至第 十六點,並修正為「資訊計畫」之審查結果均不受理申覆。 十二、原第二十一點有關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規定,移列至第十七點,並 修正委員總人數及外聘專家學者之比例。 十三、原第二十三點有關科技計畫審查方式之規定,移列至第十九點,並修正其審查 方式,並刪除原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六點有關科技計畫第一階段審查之相關規 定。 十四、原第二十五點有關科技專案額度分配方式之規定,移列至第二十點,並修正評 定方式並調整其分配機制。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53003579號函修正全文24點;並自115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