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總說明(114.12.10 訂定)》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學課程規劃略以:彈性學習課程由學校自行規 劃辦理全校性、全年級或班群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興趣並鼓勵適性發展,落實學 校本位及特色課程。依照學校及各學習階段的學生特性,可選擇統整性主題/專題/ 議題探究、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或是其他類課程進行規劃,經學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社團活動」可開設跨領域/科目相關的學習活動, 讓學生依興趣及能力分組選修,與其他班級學生共同上課。 為使本市國民中學辦理社團活動有所依循,又「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 活動課程實施要點」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臺教國署學字第一一二○○一五○五七 A號令修正,國教署期縣市政府配合修正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 之學生社團相關法規,爰訂定本市國民中學辦理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本要點草案全文 計十五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之定義。(草案第二點) 三、學校辦理社團活動之原則。(草案第三點) 四、社團活動之參加對象,並納入課程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草案第四點) 五、負責社團活動規劃單位之辦理事項。(草案第五點) 六、社團指導教師之任用資格。(草案第六點) 七、外聘社團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涉及學生輔導管教案件應依相關法規配合調查。( 草案第七點) 八、社團活動之經費支應原則及管理規定。(草案第八點) 九、社團活動分組上課之鐘點費支付原則。(草案第九點) 十、辦理社團活動之注意事項。(草案第十點) 十一、社團活動退費規定及計算方式。(草案第十一點) 十二、社團活動費用減免規定。(草案第十二點) 十三、社團活動考核及獎勵規定。(草案第十三點) 十四、主管機關得督導考核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情形之規定。(草案第十四點) 十五、其他特定之學生社團活動,依其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119638號函訂定全文15點;並自114年12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