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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11045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4年12月3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良爸媽員工要點總說明(114.12.30 訂定)》 為營造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之友善職場,對於能兼顧工作與親職,且有具體績效或重 要貢獻之爸媽員工予以獎勵,本府前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優 良爸媽員工獎勵計畫」。 茲為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公假核給之規定,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一百 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參酌銓敘部一百 十四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據以訂定「臺北市政府表揚優良爸媽 員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俾符法制,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遴薦人員應具備之積極資格要件。(第三點) 四、明定遴薦人員不得具備之消極資格要件。(第四點) 五、明定各機關之遴選原則及名額限制。(第五點) 六、明定審議程序及評選小組成員、性別比例等事項。(第六點) 七、明定獲選人員之每年人數上限及表揚方式。(第七點) 八、明定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發生特殊情事,或獲選為本府優良爸媽員工者,於事 後發現有不符本要點第三點所定積極資格要件或有第四點所定消極資格要件之處 理方式。(第八點) 九、明定獲選為本府優良爸媽員工者,於事後發生特殊情事者,其獲選資格之廢止及 回復規定。(第九點) 十、明定辦理優良爸媽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來源。(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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