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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15304566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15年1月30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30

115年01月15日訂定發布之全文16點,自115年01月30日生效。
  • 《臺北新創旗艦基地新創加速器補助計畫申請須知總說明(115.01.15 訂定)》 為推動臺北市新創產業發展,吸引國內外優質新創團隊落地臺北,臺北市政府產業發 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於南港機廠社宅新創空間打造「臺北新創旗艦基地」(以下 簡稱本基地),定位為「國際新創來臺第一站」,提供新創團隊一站式落地與創業支 援服務,並規劃引進具國際視野、卓越輔導能量與新創育成經驗之新創加速器進駐導 入募資、企業協作與跨域業師資源,協助新創團隊加速成長、拓展國際市場,強化臺 北市新創生態系之專業輔導能量與國際資源鏈結。為使計畫執行有相關規範可循,特 訂定本須知。本須知計十六點,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須知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計畫補助對象。(第二點) 三、明定申請資格。(第三點) 四、明定申請應備文件。(第四點) 五、明定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第五點) 六、明定計畫中兩類加速器必設績效指標。(第六點) 七、明定補助計畫績效指標認定原則。(第七點) 八、明定計畫審查與核定作業程序。(第八點) 九、明定計畫補助款撥付與核銷作業程序及請款應備文件等。(第九點) 十、明定獲補助單位支用補助經費原則。(第十點) 十一、明定獲補助單位進行成果報告及配合查核事項。(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計畫變更或終止作業程序。(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撤銷或廢止補助作業程序。(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獲補助單位權利義務。(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申請方式。(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獲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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