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美術館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總說明(115.03.23 訂定)》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 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爰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員工職場霸凌 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訂定「臺北 市立美術館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共計十九點,其要 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第一點、第二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之定義。(第三點) 三、本館實施宣導防治觀念之方式、積極預防措施、申訴管道及採取措施。(第四點 、第五點、第六點) 四、本館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之組成方式、性別比例、任 期、會議召開及決議方式。(第七點) 五、本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主體、期限、提出方式、申訴書應載明事項、撤回申訴 之方式。(第七點、第八點) 六、防護委員會調查及處理之程序。(第九點) 七、申訴事件不予受理之情形。(第十點) 八、調查小組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且不得對申訴人、證人、提供協 助調查或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第十一點) 十、本館申訴決定結果採取之處置、改善作為及救濟管道、關懷輔導機制。(第十二 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十一、本館對於申訴程序中相關人員,不得為不利之處置。(第十五點) 十二、防護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館人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十六點、第十七點)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處理及修正方式。(第十八點、第十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2-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臺北市立美術館北市美人字第1156001166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