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總說明(115.04.16 訂定)》 菸品燃燒後可釋放出七千多種化學物質,其中九十三種屬致癌成分,十五種被國際癌 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長期暴露於二手菸環境下,可能會誘發氣喘、慢性 阻塞性肺病(COPD)及加重肺部疾病。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人吸菸行為調查 報告顯示,臺北市一百十三年戶外場所二手菸暴露率為百分之五十九點七,高於全國 百分之四十九點八。臺北市政府為推動無菸城市政策,分流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以定 點設置吸菸區方式,降低二手菸對公眾健康之影響,並使各機關吸菸區之規劃、設置 、維護及管理有所依循,特爰訂定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共 計十二點,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吸菸區設置用途限制及優先設置原則。(第三點至第五點) 四、非封閉式及封閉式吸菸區之設置規範。(第六點、第七點) 五、封閉式吸菸區入口應標示之事項。(第八點) 六、封閉式吸菸區於設置或設施變更,取得專業機構檢查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及定期 更新之規定,並明定專業機構之範圍。(第九點、第十點) 七、管理機關應負之管理與維護責任。(第十一點) 八、封閉式吸菸區於設備維護保養期間之使用限制。(第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8-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衛健字第1153086512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115年4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