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輔諮人員設置要點訂定總說明(115.07.31 訂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 員設置要點」,業於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一一五五五00一 七0A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一日生效。為持續推動本市國民中 小學本土語文教育,協助學校落實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教師專業支持及課程發展 ,並建構本市本土語文教學輔導機制,爰訂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輔諮 人員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參酌國教署原「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及本市推動本土 語文教育實務需求訂定,藉由設置本土語文輔諮人員,協助本市推動本土語文教 育政策、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知能、精進課程與教學品質,並建立本市本土語文輔 導制度,以持續提升本土語文教育成效。 三、本要點共八點,其訂定重點茲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設置人數及召集人設置規定。(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遴選資格、聘任方式及培訓規定。(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草案第四點) (五)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工作方式及輔導措施。(草案第五點) (六)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相關經費之編列及支應方式。(草案第六點) (七)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評核項目及評核方式。(草案第七點) (八)明定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獎勵規定。(草案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53087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