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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操字第11530045661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115年8月7日生效
  • 《「翡翠水庫因應緊急救援停止及重啟放水作業原則」總說明(115.08.07 訂定)》 為利本局接獲政府機關(構)或地方里長等之救援需求通知時,以人員安全為最高原 則的情況下,對於停止放水、重啟放水及通知有關單位之相關作法及流程能有一致性 之處理方法,訂定本原則,說明如下: 一、接獲政府機關(構)或地方里長請求停止放水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停止放水作 業及通報、紀錄等事項。(第一點) 二、接獲一般民眾通報請求停止放水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停止放水作業及查證、通 報及紀錄等事項。(第二點) 三、重啟放水作業之注意事項,包括重啟放水時間、需聯繫人員及相關作業流程等。 (第三點)。 四、規定本作業原則訂定及修訂需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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