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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0-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53103478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5年10月2日生效
  • 《臺北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運作原則訂定總說明(115.10.02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前於 105 年 6 月 22 日修正發布「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前開運作原則適用對象為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 班,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課程安排、學生需求、教師職責及校務運作等面向 具其特性,爰參酌相關規範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 班運作原則(下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訂定重點摘錄如下 (一)名稱:明定「臺北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運作原則」之名 稱。 (二)第一點:明定本原則適用對象。 (三)第二點:明定學校整體校務規劃應將資源班需求納入考量。 (四)第三點:明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頻率及研議資源班相關事項。 (五)第四點:明定資源班教師及導師編制,並規範教育資源分配機制。 (六)第五點:明定資源班實施方式及服務內容。 (七)第六點:明定資源班教師工作職責。 (八)第七點:明定資源班導師工作職責。 (九)第八點:明定資源班召集人設置條件、工作內容及減授課節數辦理方式。 (十)第九點:明定資源班課程規劃與調整、開課與排課及評量調整等事項。 (十一)第十點:明定資源班多功能教學空間之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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