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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785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5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39-2、44、53、56、60、61-1、88、95、99-1、112條條文及第39、39-2條條文之附件七、第39、39-1、39-2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並自115年6月30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1.05.18 釋字第699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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