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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94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9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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