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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3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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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93.04.29 台人(三)字第0930054000號函
  • 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其如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而擇領月退休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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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93.04.29 台人(三)字第0930054000號函
  • 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其如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而擇領月退休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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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27 簽見
  • 有關決算法第31條規定之意旨,應限於未有法律就地方政府決算為規定時方須準用決算法,而地方制度法第42條就地方政府決算之規定,即為決算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故應無違背決算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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