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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3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6.07.14 台內戶字第1060423647號函
  • 因應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而須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之情形,將調整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及出生地變更記事例內容,於版本未更新前,請戶政機關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此類出生地變更登記之申請
2.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3.10 工程技字第10000082960號令
  • 於99.12.25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100年12月31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4.
5.
  • 內政部 99.02.26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1227號令
  •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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