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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3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3.10 工程技字第10000082960號令
  • 於99.12.25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100年12月31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2.
3.
  • 內政部 99.12.23 台內民字第0990255671號函
  • 縣市改制直轄市,其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及里辦公室之銜牌須於改制當日更換,門牌貼牌應於改制後1週內更換,並規劃及加強宣導各級機關之辦公地點
4.
  • 內政部 99.02.26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1227號令
  •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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