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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3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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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8.30 台內民字第1015036789號函
  •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若地方民意代表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則不得支領。又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惟因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須於該年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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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2.22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790號函
  •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80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81條第3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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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2.17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695號函
  • 地方機關民意代表卸任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因其已不具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尚無地方制度法第79、80條等規定之適用,仍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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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4.22 法律字第0970011842號函
  •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各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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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5.12.07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489號函
  •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至81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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