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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3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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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4.02 法律字第1030350265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58、83-2、83-8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如地方縣政府改制直轄市,原山地鄉改制後,地方自治團體主體、名稱及自治權限等與改制前均有所不同,但實際行政區域人口、面積、機關組設及員額等,與改制前並無不同,如得由原已連任二屆之鄉長再任改制後區長,是否與上述等規定立法意旨相符,因涉及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解釋適用與修法立法意旨探究,宜由內政部本諸職權依法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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