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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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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7.19 法律字第0930700342號函
  • 法務部七十二年一月七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五八號函及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一八九八九號函釋有關國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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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7.19 法律字第0930700342號函
  • 法務部七十二年一月七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五八號函及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一八九八九號函釋有關國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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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22 簽見
  •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又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且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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