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7.12.24 法律字第0970040172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函詢問,就執行標的物而言,若繼承人對該物主張係其固有財產,應如何救濟為宜,就實務見解應認有繼承人行此主張時,應先由民事執行處就該物之外觀及相關文件認定該標的物是否已由繼承人繼承
2.
- 法務部 96.02.15 法律決字第0960004456號函
- 關於以限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遺產稅,是否屬民法「被繼承人之債務」規定疑義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