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6548700號函
- 無人繼承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由遺產管理人為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但屬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保存遺產或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行為者,並提出經過親屬會議同意或法院核准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
- 法務部 93.10.26 法律決字第0930042904號函
- 撥付國家賠償金乙案
4.
- 國有財產局 89.10.26 臺財產局接字第8900028572號函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4 簽見
- 遺產管理人,如欲對遺產為處分行為,是否需經過親屬會議之同意,考量因遺產管理人有保存財產之權利及義務,並得為有利遺產之利用或改良行為,故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如非經法院同意應不得為之
6.
- 財政部 89.10.17 臺財庫字第0890304596號函
-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國庫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