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02.08 總處組字第1112000155號書函
- 約僱人員於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如經准許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暫不須終止契約;若嗣後被撤銷而執行徒刑,仍應終止契約,且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54200號函
-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3.
- 法務部 93.08.06 法律字第0930030452號書函
- 有關教師因故解聘,其解聘之生效日及法律未授權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主管機關得否逕依職權發布行政規則補充等疑義
4.
- 法務部 91.09.18 法律字第0910035272號書函
- 關於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前社教系系主任離職後,學校始查明其於在職期間同時應聘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乙案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8 北市法一字第90207241000號函
- 本於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有解除契約之原因,故得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移轉登記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04 簽見
- 本案既已施作部分工程,除有重大瑕疵,應予回復原狀外,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發之存證信函,似宜解釋為其真意屬終止之意思表示為妥,並建議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再函告廠商表明該廠來函要求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