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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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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04 簽見
  • 本案既已施作部分工程,除有重大瑕疵,應予回復原狀外,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發之存證信函,似宜解釋為其真意屬終止之意思表示為妥,並建議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再函告廠商表明該廠來函要求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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