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6 北市法二字第09530726300號函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係針對通知程序、方式等事項補充,就通知主體部分,尚無特別要求須「全體」共有人,一併通知或分別通知,故在足以確保他共有人知的權利下,由部分共有人通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