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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書函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轉則需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0 簽見
  • 有關本案須探究使用權取得與假扣押登記之時間先後關係,又使用權之法律性質,如經公證之租賃權成立在假扣押登記前者,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即可對抗執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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