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3.06 行執法字第1010001529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本文規定,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換言之,96.03.05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101.03.04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惟101.03.04適逢星期日,上開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順延至同年月5日24時?」、「稅捐案件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各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辦理結案?」、「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條文所謂『不再執行』是否包含不動產拍定後(或承受)為使拍定人(或承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占有之執行行為?」等說明
2.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