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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9.12 行執一字第0970005608號函
  • 關於義務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送達證明文件已蓋有義務人公司收文章,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該處分書合法送達,行政執行處如形式上審認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且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即得據以執行之,不得因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且處分書未向該公司之新代表人為送達,而逕認該行政處分送達不合法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9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第1屆董事會選聘第2屆之董事,若有受選聘人不同意就任董事,致董事不足額時,似應由第1屆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第6條再補選聘第2屆董事,以完成第1屆董事會應執行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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