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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未取得司法機關註銷解散登記或否認或消滅原解散決議效力之實體確定判決前,行政機關逕為決定同意該校復行招生,可能致生已解散私校法人仍招生授課之矛盾及複雜法律爭議,故本案似不予同意該校恢復招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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